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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杨龙清、杨龙广与杨龙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龙成,杨龙清,杨龙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龙成,男,汉族,1958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龙清,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龙广,男,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上诉人杨龙成与被上诉人杨龙清、杨龙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广州市竹丝岗四马路11号402房房屋的全部产权归杨龙广一人所有;二、杨龙广在2014年5月1日前向杨龙清支付人民币47万元;三、杨龙广在2014年5月1日前向杨龙成支付人民币47万元;四、杨龙成在2014年6月1日前迁出上述房屋并交还杨龙广使用;五、本案一审受理费5500元、评估费5250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杨龙成、杨龙清、杨龙广各负担三分之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