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曾洪彪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57号罪犯曾洪彪,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铜仁市谢桥办事处龙门坳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洪彪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未缴纳)。系累犯。于2011年5月4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洪彪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洪彪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