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凤阳县人民法院聘用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2014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M×××××警轿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驶至S307线18KM+300M处(凤阳县大溪河镇七里村七里队路段),撞到推着自行车行走的代某某,致代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凤阳县公安局交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凤阳县人民法院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证人谢某某、司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曹某甲、曹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春海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蓉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