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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俊波与左远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波,左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杨俊波。被申请人:左远德。申请人杨俊波与被申请人左远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左远德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杨俊波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俊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左远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其中动产查封、冻结期限为半年,不动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二、同时查封担保人杨林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杨林波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路6号3栋1单元7层19室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