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蔡允川诉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允川,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蔡允川,男,汉族,1993年6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委托代理人王灿然,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外砂镇东溪村。被执行人唐建华,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蔡允川与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龙法外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海凌执行员 许凯坛执行员 郭 哲二O一四年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哲-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