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小炜,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状地址、姓名送达时,查无此人,原告刘某某遂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