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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小炜,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状地址、姓名送达时,查无此人,原告刘某某遂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