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诉史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史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双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宣城市陈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宣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