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树芳与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树芳,三明外国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康树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康树芳与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树芳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的银行存款计607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王伟显代理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四年风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