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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嘉佳与王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嘉佳,王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郝嘉佳,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余加球。被告:王钰,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嘉佳诉被告王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嘉佳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王钰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郝嘉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嘉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郝嘉佳负担。审判员  杨友云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记员  李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