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嘉佳与王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嘉佳,王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郝嘉佳,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余加球。被告:王钰,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嘉佳诉被告王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嘉佳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王钰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郝嘉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嘉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郝嘉佳负担。审判员 杨友云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记员 李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