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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罪犯娄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霖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758号罪犯娄霖,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泉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娄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娄霖患有肺结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霖系病犯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霖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