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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执字123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爱亭申请执行吕宝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亭,吕宝,王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王爱亭。被执行人吕宝。被执行人王树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宝、王树桃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宝、王树桃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宝在孔家庄书店巷7号有所有权证号为万证确字第042728号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宝坐落于万全县孔家庄书店巷7号,所有权证号为万证确字第042728号的房产一处。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吕宝负责保管,并可以使用;但因被执行人吕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房屋,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乔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