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林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林某,真情网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农民。诉讼代理人崔健、刘继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被告人林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被告人真情网吧。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被告人陈某、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林某无法查找,自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因被告人林某无法查找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一二0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许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