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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杨仁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杨仁仟,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田某、杨仁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