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414-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41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责人:荣益民,行长。被执行人:XXX,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XXX名下牌照号为皖x**奔驰牌轿车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X名下牌照号为皖x**奔驰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四年x月x日书记员 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