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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414-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41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责人:荣益民,行长。被执行人:XXX,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XXX名下牌照号为皖x**奔驰牌轿车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X名下牌照号为皖x**奔驰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四年x月x日书记员  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