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蒋秋艳与被执行人陈爱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秋艳,陈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蒋秋艳,女,40岁。被执行人陈爱荣,男,4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秋艳与被执行人陈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秋艳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万元。经本院核查:1、被执行人陈爱荣未在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办理房屋权属档案登记。2、被执行人陈爱荣陈爱荣在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为“29000”元;现尚余31000元未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蒋秋艳申请,被执行人陈爱荣暂无履行能力,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陈爱荣暂时确无履行能力。本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陈爱荣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蒋秋艳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冯美芬审 判 员 张顺国二0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