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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姚俊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388号罪犯姚俊杰,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俊杰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姚俊杰伙同他人分别交叉结伙在项城市等地实施犯罪活动,其中姚俊杰参与轮奸妇女1人1次,盗窃作案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4421.1元。2003年11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系主犯。罪犯姚俊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受到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俊杰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