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53号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刑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运华审判员 李 裕 民审判员 卜 牛 顺二0一四年就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