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执字第0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君恒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青,杨君恒,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38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青,女。被执行人杨君恒,男。被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1幢2单元21102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964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执行证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青名下车号为陕AK8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壹辆。二、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王青名下车号为陕AK8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的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