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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邝正武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邝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730号罪犯邝正武,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邝正武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郴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邝正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6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邝正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邝正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邝正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二О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