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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怀仁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怀仁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30号罪犯刘怀仁,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4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怀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7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怀仁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怀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