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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胡某,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付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0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