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胡某,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付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0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