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英志与被执行人林荣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志,林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1119—2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志,男。被执行人林荣安,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英志诉被执行人林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荣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林荣安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1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辉灿审 判 员 聂武鹏代理审判员 梁锦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鹏凌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