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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徐兵清与武汉好运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清,武汉好运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徐兵清被执行人:武汉好运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兵清与被执行人武汉好运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好运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好运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斌二O一四年月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