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非诉行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春来、张景巧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王春来,张景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非诉行执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吕芳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滔。被执行人王春来。被执行人张景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计征决字(2013)1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景巧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刁锦华执行员 汪洪祥执行员 杨 路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李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