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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曦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曦,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聂建宇,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方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诉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因原告陈曦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批准,退回原告陈曦。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敏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