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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民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段驱豹与高密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密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段驱豹,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玉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驱豹。原审被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高密市信利纺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房地产2008年8月评估时市场价格为5472235元,并且一直在增值,依据我国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高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该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段驱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交付所竞买的房地产,涉案房地产虽然在2008年9月评估价值为5213776元,但该房地产却于2008年12月23日以流拍价2808300元裁定抵债给原审被告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8日原审原告段驱豹从潍坊大地拍卖有限公司以18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地产,评估价值只是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的估价,原审法院以该房地产的实际拍卖成交价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亦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当事人均属潍坊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不足500万元,应当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序 滨代理审判员 张 锡 辉代理审判员 吴 玉 增二0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玉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