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魏雅琴与胡叙握、蔡弦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雅琴,胡叙握,蔡弦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21号原告:魏雅琴。委托代理人:朱文。委托代理人:洪璐。被告:胡叙握。被告:蔡弦弦。原告魏雅琴诉被告胡叙握、蔡弦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雅琴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雅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