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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魏雅琴与胡叙握、蔡弦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雅琴,胡叙握,蔡弦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21号原告:魏雅琴。委托代理人:朱文。委托代理人:洪璐。被告:胡叙握。被告:蔡弦弦。原告魏雅琴诉被告胡叙握、蔡弦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雅琴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雅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