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执行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茉莉与郑育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茉莉,郑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周茉莉,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育英,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周茉莉与被执行人郑育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做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茉莉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恭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荔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志雄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李 峙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庄麟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