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吴立保与李桥章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保,李桥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吴立保被执行人:李桥章申请执行人吴立保与被执行人李桥章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桥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桥章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斌二O一四年月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