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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黄燕云与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云,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黄燕云,女,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30号案被告)被告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30号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冯灼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源,男,是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展强,男,是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燕云因不服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仲案字(2013)246号仲裁裁决书,以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浪星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案号为(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也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以黄燕云为被告向本院提诉讼,本院立案案号为(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0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上述两案件事实证据相同,双方互为原被告提起诉讼,本院合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燕云诉称(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号:黄燕云于2003年8月23日入职于金浪星公司,工资约定以每月1100元计算。黄燕云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金浪星公司每天安排黄燕云加班2小时及节假日也没有安排休息,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13年7月31日下午,公司以黄燕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黄燕云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黄燕云认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公司延迟替黄燕云缴纳社会保险金,致黄燕云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社会保险的缴纳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特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41.4元给黄燕云(1314.14元/月×10月(9年11个月);2、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费4741.38元给黄燕云(1100元/月÷21.75天÷8小时)×1.5倍×每天2小时×250天;3、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1039.08元给黄燕云(1100元/月÷21.75天)×2倍×(104天×2年);4、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37.93元给黄燕云(1100元/月÷21.75天÷8小时)×3倍×11天×2年;5、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加班费1517.24元给黄燕云(1100元/月÷21.75天)×10天×3倍;6、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浪星公司负担。黄燕云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工作证、银行流水明细清单、缴费历史明细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等证据。金浪星公司诉称(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0号:黄燕云入职公司以来,公司一直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黄燕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黄燕云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一般工作上班时间为八小时,偶然生产任务紧张时,公司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与休息日加班,但员工加班后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黄燕云的加班费也在发放工资时支付。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要求黄燕云加班,公司在每年的春节期间均安排放假十五天左右,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以及黄燕云的带薪年休假,因此公司也不需要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给黄燕云。为此,诉讼来院请求:1、公司不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7.93元给黄燕云;2、公司不需要支付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22元给黄燕云。金浪星公司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考勤表、工资发放表、黄燕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针对黄燕云起诉,金浪星公司辩称:不同意黄燕云的诉讼请求,黄燕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按法律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黄燕云入职公司以来,公司一直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保和支付加班费,从未在节假日安排黄燕云加班,并在每年春节安排放假十五天左右,春节假期已包括带薪年休假,故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针对金浪星公司的起诉,黄燕云辩称:公司所述不属实,理由与起诉理由一致,坚持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41.4元、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4741.3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1039.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37.93元、带薪年假加班费1517.24元。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黄燕云,1962年12月16日出生,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黄燕云于2003年8月23日开始与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确认黄燕云入职金浪星公司后主要从事清洁工作,每月工资为1100元。在金浪星公司有需要时会要求黄燕云从事生产任务,计件计算工资,双方确认当月工资在次月下旬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不需要黄燕云在工资表上签名。黄燕云称其上班时间为上午7:30至11:30,下午12:30至17:30,周一至周五都要加班,加班时间为晚上18:00至21:30,每周六日都要加班,2013年5月份之后周日不加班。金浪星公司称黄燕云上班时间为上午7: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晚上没有加班,周六如果生产需要黄燕云也加班,周日不用加班。黄燕云上班期间须打卡考勤,不需要签名确认,金浪星公司会张贴员工考勤表公告,如对考勤情况有异议员工可要求核对,庭审中黄燕云表示对公司张贴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未提过异议,黄燕云于2013年7月31日离开金浪星公司。黄燕云主张的正常上班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时间加班工资均为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请求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期间为2012年,认为其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只休息一半时间即22天,金浪星公司则认为有安排黄燕云在过年前二三天至年初十进行休息,其中此休息时间包含了七天带薪年休假。庭审质证时,金浪星公司对黄燕云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银行流水明细清单》、《缴费历史明细表》均没有异议,认为公司从2011年为黄燕云购买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应当从工资中扣除。黄燕云对金浪星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有异议,认为不是原始考勤记录,是为应付诉讼而事后制作的。对《工资发放表》有异议,认为不真实,但对实发工资无异议,加班补贴包括工龄奖和平时手工的工资。黄燕云在仲裁时对《考勤表》表示无异议。《考勤表》显示黄燕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平时加班0小时,周六加班241小时。《工资发放表》显示申请人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总额为3151.23元,《工资发放表》没有列明未休带薪年休假而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情况。《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法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从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金浪星公司不同意黄燕云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如法院认为需支付加班工资的,同意按黄燕云主张的110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黄燕云于1962年12月16日出生,并于2012年12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金浪星公司在2013年7月31日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与黄燕云的劳动关系,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黄燕云请求金浪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黄燕云请求金浪星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正常工作日延长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加班工资,但黄燕云在2012年12月16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黄燕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金浪星公司处工作,但其与金浪星公司的用工关系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因此,本院对黄燕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2012年12月16日)之后产生的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黄燕云主张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加班工资依法进行审理。金浪星公司承认其公司在周末有安排加班,且提供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黄燕云在仲裁时对上述两证据无异议,在诉讼庭审时认为《考勤表》是金浪星公司为应付诉讼而制作的,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本院对金浪星公司提交的上述两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1100元和黄燕云实际加班时数,可计算出黄燕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应得加班工资3047.12元(1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41小时×200%),而金浪星公司实际发放给黄燕云20**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加班工资为3151.23元,多于黄燕云应得加班工资,故本院对黄燕云请求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黄燕云主张法定节假日有一半时间加班,金浪星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金浪星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并没有显示黄燕云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考勤情况,黄燕云也没有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黄燕云主张金浪星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黄燕云明确其诉讼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时间为2012年。由于黄燕云在金浪星公司处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黄燕云实际工作年限,黄燕云20**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由于黄燕云在应休带薪年休假期间进行了工作并已领取相应工资,故金浪星公司应支付余下部分带薪年休假工资。金浪星公司应支付黄燕云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5元(1100元/月÷21.75天/月×5天×200%)。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5元给黄燕云;二、驳回黄燕云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金浪星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成二0一四年在三月三日书记员  徐光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