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宏宇与曾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宇,曾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宇,男,31岁。被执行人曾嘉,男,35岁。申请执行人陈宏宇与被执行人曾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宏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嘉清偿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0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嘉有住房公积金306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的住房公积金306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