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矫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35-2号原告:矫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电信小区10栋1单元6层2室房屋,并自愿提供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3号世界城光谷步行街B1区尚都1栋18层18号(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的房屋及案外人矫燕所有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18号保利花园D栋1单元15层0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44.23平方米),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矫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矫某所有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3号世界城光谷步行街B1区尚都1栋18层18号(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的房屋及案外人矫燕所有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18号保利花园D栋1单元15层0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44.2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限内该房不得交易、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