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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68-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703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68-7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宇文,广东某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锋,广东某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平东路145号富德中心B501、B502、B503、B504、C501、C502、C503,组织机构代码:59675827-6。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共三十八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豚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十八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50元。审 判 长 林         洋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罗荣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思    娟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