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在户县某小学自己办公室内,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对学生李某某(女,2004年10月18日出生,学生)、张某某(女,2005年2月20日出生,学生)采取抚摸胸部、会阴部等手段,进行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书、破案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的证言;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保权人民陪审员 张希兰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