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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灿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灿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武。委托代理人: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志琴,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灿威,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灿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