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胡战武与李楠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战武,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胡战武,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楠,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战武与被执行人李楠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战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战武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