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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特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特字第104号周佩X、周婷X、周XX申请宣告吴X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佩X,周婷X,周XX,吴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特字第104号申请人周佩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系被申请人的长女。申请人周婷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系被申请人的次女。申请人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系被申请人的小儿子。监护人周X花,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系三申请人的姑姑。被申请人吴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户籍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镇XX村委会XX村**号,原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XX组。系三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周佩X、周婷X、周XX与被申请人吴X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毛雄粗担任庭审记录。申请人周佩X、周婷X、周XX之监护人周X花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佩X、周婷X、周XX诉称:我们的父亲周X学与母亲吴X于2002年在海南打工相识,此后就同居在一起。于2003年6月4日生育长女周佩X、于2005年10月26日生育次女周婷X、于2007年7月14日生育男孩周XX。2009年年初,母亲吴X因周X学患有肺癌,治病花费过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而离家出走。父亲周X学于2013年农历7月份因癌症病发去世。现在吴情离家出走多年,与我们没有任何联系。周婷X一直由姑姑周X花带在身边,周佩X、周XX由祖母带着,由姑姑周X花和其他亲戚接济维持生活,现三申请人的祖母现已经70多岁了,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三个小孩的抚养,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情失踪。经审理查明:吴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户籍地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居住地为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XX组,系三申请人的母亲。经道县XX镇大洞村村委会证实、道县XX镇人民政府确认属实,吴X自2009年年初份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根据道县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周佩X、周婷X、周XX现监护人为其姑姑周X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10月26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吴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子关系,申请人主体资格适格。经道县XX镇XX村村委会证实、道县XX镇人民政府确认属实,被申请人吴X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时间要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X失踪;二、指定周X花为吴X之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万理智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毛雄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8、……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