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刘志利、张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刘志利,张彦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高维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彬,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刘志利,男,汉族,住会宁县。被告:张彦刚,男,汉族,住会宁县。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刘志利、张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送达过程中查明,被告刘志利举家离开原住址,现下落不详,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简易程序无法审理。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同年9月30日,裁定将此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10元。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时至今日,原告既未交纳也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德山审 判 员 苟学思人民陪审员 妥建卫二〇一四年××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光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