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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杨林跃犯抢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林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032号罪犯杨林跃,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高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瑶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林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林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林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林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