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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吴文凯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0号罪犯吴文凯,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吴文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文凯于2010年8月4日,伙同他人在辉县市抢走被害人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2010年8月3日,伙同他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在辉县市辉薄路圪针庄路段拦截过往机动车,并用砖砸过往车辆,因过往车辆未停抢劫未遂。罪犯吴文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文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文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