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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中心小学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爱心幼儿园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中心小学,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爱心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王亚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爱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陈红娟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中心小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中心小学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爱心幼儿园尚有许多事项,双方正在协商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长执字第01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成就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