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张克兵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克兵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40号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东大街13号。负责人唐建平,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XX礼,环卫处收费科副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勇,环卫处收费处副科长(特别授权)。被告张克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张克兵环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陈 祚 宏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