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某。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煜彬、殷进亨,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营业执照:XXX。法定代表人段烜。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东环违改字[2013]147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环违改字[2013]147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旋代理审判员 李洪朝代理审判员 李德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莫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