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焦新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新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60号罪犯焦新龙,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新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焦新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新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8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新龙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新龙有期徒刑的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3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