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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罗鑫龙、罗艺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云执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云霄。机构代码:00389142-7。法定代表人谢惠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珍,女,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罗鑫龙,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罗艺珍,女,1987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01月0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08月15日以被执行人罗鑫龙、罗艺珍违法多生育一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云人口征决字(2013)第201045号行政征收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2154元。被执行人罗鑫龙、罗艺珍已缴交10000元,尚欠人民币32154元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人口征决字(2013)第201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08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云人口征催字(2013)第201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人口征决字(2013)第201045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罗鑫龙、罗艺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罗鑫龙、罗艺珍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2154元。三、被执行人罗鑫龙、罗艺珍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建权审 判 员  黄艺生代理审判员  张金顺二0一四年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宇莹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