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3)曹民初字第938号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一农场法庭拟稿人:事由:(2013)曹民初字第938号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郑某甲,女,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宝成,男,1953,汉族,八农场退休职工。被告郑某乙,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工人。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宝成,被告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3、。4、。5、。本院认为,之规定,判决如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凤禄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曹妃甸人民法院审判笔录?原告诉请继承郑守茂的新房3间、旧房3间、厢房两间,猪圈一处,厕所一处,院墙30米,现坐落于何处?西邻胡同,东临郑守胜,在东边是挨着郑学春。?被告对以上陈述有无意见?没有。?下面出示郑守茂旧房3间的土地产权登记档案复印件4页,死亡证明信一份,先有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均没有意见。?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均没有意见。?原告,有没有新房3间是郑守茂的财产的证据?没有证据。?被告,八农场十一生产队收赵巧云建房款16810元收条,收的是建的哪个房的?是2005年建6间新房的总钱数,建三间的8600多元。?被告,6间房都是你建的吗?有无证据提交?是的,都是我建的,买东西都是我买的,但是证据现在没带。?原告对于收条有无质证意见?对收条本身没有意见。?对于旧房3间,原、被告是否同意作价评估?均不同意。?原、被告母亲是何时去世的?原21年前去世的,当时就住在3间旧房,当时我结婚了,也住在西木庄,老房对面,离开西木庄是7年前。被1991年12月份母亲去世的,当时原告是住在3间旧房。并且结婚了,也住在西木庄,她离开西木庄是在7年前。?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没有辩论意见。?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男女平等,我赡养了父母,但是原告没有赡养父母,现在要继承遗产,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我认为原告也没有继承的权利。?原告还有无其他辩论意见?原我父母健康的时候生活可以自理,不需要我或者被告扶持,他们生病的时候,我也去医院照顾。被告的工作是继承我父亲的工作。原代郑某甲的母亲在郑某甲10岁的时候就瘫痪了,当时就是郑某甲赡养的。?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意见。原继承三间旧房、三间新房,和生产队的三间新房的2500元押金的一半。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根本就没有押金。?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均同意。?既然原、被告均同意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陈述一下你的调解意见。我想看被告怎么给。?被告陈述一下你的调解意见。该给的原告的我给她。?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