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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白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葛良帅与孔献芝、李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良帅,孔献芝,李红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白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葛良帅。委托代理人史瑞。被告孔献芝。被告李红松。原告葛良帅与被告孔献芝、李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良帅委托代理人史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献芝、李红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良帅诉称:2012年3月被告孔献芝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2013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因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请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孔献芝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李红松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孔献芝于2013年6月9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葛良帅,内容为:借条.今有孔献芝借葛良帅现金150000元。借款人孔献芝.2013.6.9。另查,被告孔献芝、李红松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被告孔献芝出具的借条、二被告户籍证明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孔献芝借原告款1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长期拖欠不还是错误的。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孔献芝、李红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葛良帅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长江二○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