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馆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农民。2013年4月1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甲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纬北路派出所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同年4月27日交由馆陶县公安局押回,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某某,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馆检刑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经审核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调解,开庭审理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8时许,北郑村村民程某乙将赵某乙种在其房后面的树拔掉,两家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甲用锛头打伤赵某乙头部,后逃窜。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损伤为重伤,并致柒级伤残一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因民间邻里纠纷而起,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民事赔偿已给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均系北郑村村民,两家系仅隔一胡同的相邻邻居关系。2013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因其父程某乙将被害人赵某乙种在赵家房后面的树拔掉两家发生纠纷并打斗。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甲用锛将赵某乙头部打伤,后被告人程某甲逃跑。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的损伤为重伤,并致柒级伤残一处。另查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人程某某甲赔偿被害人赵某乙现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程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明其头部的伤是程某乙三儿子程某甲用锛打的。2、证人证言(1)被害人赵某乙儿子赵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3月12日上午7点多,其在家睡觉的时候听见母亲在外面吵吵,说,谁把树苗拔了,然后听到其母亲骂,出去看到其父母在其家胡同口,后来程某乙就骑着电车过来,双方对骂起来,程某某乙骂了几句就回家了,其也回了家,过了有三四分钟,听到声音不像吵架,其拿着一把水果刀又出去,看到其父母和程某乙及妻子、程某某甲在程某乙家北边厮打,其拿着刀上去要打程某甲,程某甲把其抱住,程某甲把刀夺过去,过了两三分钟,街坊把其父母和程某乙夫妇拉开,其和程某甲就分开手,分开后,其看见地上有一部手机,就捡起来,程某甲说手机是他的,程某甲要手机,便说,把刀还过来,就给手机,然后他把刀给付,其把手机给他,后来不打了,就把刀扔到地上,其看见程某乙手里拿着铁锹,程某甲手里拿着锛,程某乙妻子拿啥没注意。其父母和程某乙夫妇还在吵架,程某乙看见他们家门口北边的小树折了,就拿折了的小树打其母亲,就用左手挡住,其母把程某乙撞到在地上,同时看到程某甲拿锛往其父头上打了一下,父亲就倒在地上,过去看其父,程某甲就拿着锛追,程某甲没追上,其就回去抱住父亲,看到父亲头上流血,其母亲在东边四五米处趴着,看见程某乙把铁锹扔到他家门口趴到地上,程某乙媳妇也在地上趴着,其母亲爬过去看其父亲,打120,把其父送到医院后报警。(2)被害人赵某乙妻子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12日早晨7点多,其从家里出来看见房后路北坑边种的两棵小树被人拔掉,认为是程某乙干的,就站在程某乙家后边骂,丈夫赵某乙出来站在其东边坑沿上,其骂了几句,看见程某乙拿着铁锹从家里出来,程某乙妻子拿着铁锹,程某乙三儿子拿着锛在后边跟着程某乙,程某乙说再吱一声就弄死等,然后程某乙上来拿着铁锹戳其左胸一下,程某乙上来打时,其丈夫过来拦住他,然后其和丈夫还有程某乙及妻子四人打在一起,很快被邻居拉开,这时没有人受伤,分开后,程某乙妻子骂,其就对骂,都急眼了,程某乙又要拿铁锹戳其,程某乙妻子也上来用拳头捶其,其躲开,程某乙戳没戳准一下戳在他妻子脖子上,程某乙又上来抓住其的后衣领就抡,其就用头顶了程某乙一下,把程某乙顶倒在地上,这时不知道谁用棍子在其头上打了两下,就倒在地上,后醒来听见次子赵某丙爹爹的哭喊,就爬起来时看见地上有一部手机,就顺手捡起来,看见次子赵某丙抱着丈夫的头,丈夫头上好多血,有人打120,就去了医院,其丈夫头上的伤,听人说是程某甲用锛打的。(3)被告人程某甲父亲程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3月12日,早上8时许,其从外边回家时听到赵某丙及妻子、次子在其家墙角骂,不值钱,然后就回了一句看谁不值钱,就回家了,他们绕到其家墙西边,推其家墙,其回家拿个铁锹出来准备干活走,他们就到其家门口,赵某丙拿着板斧砍其家门北边的树,这时其也拿了个板斧出来,挡了挡,赵某丙和他妻子就把其摁到地上打,怎么打的不清楚,后来,就起来用棍子打了赵某丙妻子一下,其走了几步后晕倒了。(4)被告人程某甲母亲尚某证言,证明赵某丙的伤是其三儿子程某甲打伤的。(5)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其到场的时候已经不打了,双方在那里站着骂,大约二三分钟,又打起来,赵某丙拿着一根枯树杆冲着程某乙抡过去,其就向南跑了一二十米,回头一看,赵某丙和他妻子、程某乙和他妻子都在地上躺着,赶紧过去看见赵某丙头上流血,就拨打120,一直在那救护赵某丙,后来听赵某丙说程某甲打的赵某丙。此情节有证人程某某证言相互印证。3、被告人程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3月12日6点多钟,其听见西邻赵某丙的妻子在其家房西边骂,就起床,赵某丙妻子骂着就到了程某甲家房东边,这时其看见赵某丙回家拿了一个锛,其怕他和其家人打架,就出去看见父亲程某乙和母亲尚某也在门口,赵某丙拿着锛朝父亲程某乙劈,其就跑过去帮忙,具体劈没劈着父亲程某乙没有看见,这期间赵某丙的次子拿着砍刀跑过来,朝其砍,就用右手掌挡住,并把砍刀夺过来,夺后其和赵某丙的次子就抱在一起纠缠,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其父和赵某丙不打了,其就和赵某丙的次子松开了手,在打架时手机掉地上了,被赵某丙次子捡到,就跟赵某丙次子要手机,他说把刀给他,把砍刀给了他,他就把手机给还回来,此时,就看见母亲尚某脖子右侧有血,其过去一看有个伤口,赵某丙的媳妇说是母亲自己弄的,一听这话就生气了,就看见地上有把铁锹,捡起这把铁锹朝赵某丙胳膊上拍了一下,具体拍哪个胳膊上记不清,这时有村民过来劝架,其记不清其手里的铁锹是被劝架的夺走还是扔掉,手里没了铁锹,就从地上捡了个锛,其拿着锛走到赵某丙身边,其母亲在赵某丙前面拽着他的手,就隔着其母亲朝赵某丙头上打了一下,赵某丙一下就躺在地上,其母亲也躺在地上,这时赵某丙的次子正好在其身边过,就又拿着锛追他,但没有抡着,就没有追他,其四大爷把其手里的锛夺走了,以为赵某丙死了,就往北边麦地走了,锛是铁头、木头把,双头的,一侧刃是横的,一侧刃是竖的,木头把长1米左右,有其和父亲、母亲、赵某丙夫妇、还有赵某丙的次子六个人参与打架。4、鉴定意见(1)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第G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丙损伤属于重伤。(2)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第7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丙的伤残等级柒级一处,附伤情照片七张。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一张及照片十张,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6、物证,双方打架所持工具照片,程某甲伤害赵某丙所用工具“锛”,在程某乙家提取的两把铁锹,现场提取的折断树干、赵某丙所持砍刀的照片等共五张。7、书证(1)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证实抓获被告人程某甲的经过及羁押情况。(2)被告人程某甲户籍证明在卷,被害人赵某乙户籍证明在卷。(3)和解协议和谅解书、收据,证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人程某甲赔偿赵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元,被害人赵某乙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程某甲的法律责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进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明,本案系在互殴中形成的伤害,不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有过错,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项已给付,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甲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程某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金玲审判员 刘风青审判员 张 凯二○一四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