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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蒋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蒋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黄江星。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诉称,被告向原告申办了信用卡,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2年11月9日开始透支,截止2013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合计5162.89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090.57元、透支利息72.32元(暂计至2013年12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英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农业银行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蒋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程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被告同意接受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束;3.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原件1份,证明截至2013年12月23日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090.57元、利息72.32元。被告蒋英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蒋英向原告农业银行申办了信用卡,被告蒋英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13年12月23日,累计透支5090.57元、利息72.32元。经原告农业银行催收,被告蒋英的上述欠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蒋英拖欠原告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蒋英应负向原告农业银行清偿透支款及利息的责任。原告农业银行请求被告蒋英偿还透支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蒋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的欠款本金5090.5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3日为72.32元,此后利息以5090.5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透支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廖秀雄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