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垣波与被执行人张顺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垣波,张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郑垣波,男。被执行人张顺祥,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垣波与被执行人张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新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顺祥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郑垣波货款3927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货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29270元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91元由申请执行人郑垣波自愿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机构、国土、车管、房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顺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顺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辉灿审判员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卓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